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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,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且符合下列相关标准的单位和个人:
1、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单位;
2、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的个人。(前款所称金融资产包括银行存款、股票、债券、基金份额、资产管理计划、银行理财产品、信托计划、保险产品、期货权益等。)
二、下列投资者视为合格投资者:
1、社会保障基金、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、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;
2、依法设立并在基金业协会备案的投资计划;
3、投资于所管理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;
4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者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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私募基金典型案例一
------北方某股权投资基金非法集资案例
北方某股权投资基金公司成立于2010年7月,之后,该公司在互联网上散布“公司有某县政府特批免5年的税;享有政府推荐项目的优先选择权;享有托管银行10倍的支持,正常情况下银行对被托管企业的支持是3-5倍,国外是10倍;县政府将拥有的一块5800亩的土地全权交给该公司清理、包装、挂牌上市、出售”等虚假信息,以投资理财为名,以高息为诱饵非法吸收公众存款。截至案发,涉案金额高达12.78亿元,涉及全国30个省市的8964名投资者。
经当地公安机关调查,该公司串通会计师事务所,出具虚假验资报告,进行工商注册;违反股权投资基金不能面向公众招募的有关规定,在互联网上向公众散布信息;采用虚假宣传的方式,捏造事实,欺骗社会公众;承诺高额固定回报,月息6%至10%不等;且尚未形成投资收益,提前向涉案群众返款。
目前,该案已处置完毕。主犯韩某某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、虚报注册资本罪,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,并处罚金100万元;其他犯罪嫌疑人分别判处一年以上、七年以下有期徒刑,共处罚金324万元。所有涉案人员均已开始服刑。
针对当前与非法私募基金活动有关的各类刑事案件屡有发生、被害人人数众多等情况,我们提醒投资者进行投资时,应当充分了解私募基金的登记备案、募集资金、投资运作等是否符合《证券投资基金法》、《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,不要被虚假宣传所迷惑,应当提高防骗识骗能力,谨慎投资,防患于未然。